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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教育】违反《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典型案例警示教育

发表时间:2025-03-12  作者:丹东市第一医院
      01合法按劳取酬,不接受商业提成
      案例1安徽省立医院西区妇瘤科医疗服务人员向病人及家属推销医疗产品问题。2016年下半年,省立医院西区妇瘤科医生马某、陈某,直接联系经销商,到病房向手术患者推销“医用弹力袜”,严重损害群众利益。同时,该医院妇瘤科存在管理漏洞,明知有经销商进入病房向患者直接销售医用耗材,却没有采取措施进行制止和管理。相关行为严重违反《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规定。经研究,省立医院给予马某、陈某行政警告处分,对省立医院西区妇瘤科进行诫勉谈话,对妇瘤科全体医护人员进行警示谈话,取消该科室2017年评先评优资格,将本次事件进行全院通报批评。
      案例2安徽省儿童医院眼科医生叶某某介绍患儿家长外出购药问题。2017年5月9日,合肥电视台《晚间播报》栏目,曝光省儿童医院眼科医生叶某某,介绍患儿家长外出购药事件。叶某某在给患儿看病后,指定了药名、药店,并为患儿家长画了去药店的示意图,介绍其外出购药,涉嫌药品推销,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相关行为严重违反《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规定。经研究,省儿童医院停止叶某某在医院执业资格,不再返聘,并扣除其三个月绩效奖金,在全院作出通报。
      【简析】:案例1涉案人员违反了“九项准则——合法按劳取酬,不接受商业提成”中“严禁向患者推销商品或服务并从中谋取私利”。案例2涉案人员违反了“九项准则——合法按劳取酬,不接受商业提成”中“严禁安排患者到其他指定地点购买医药耗材等产品”,按照规定受到相应处分
      02严守诚信原则,不参与欺诈骗保
      案例1湖南省湘西州凤凰县凤凰为民同济医院违规结算医保基金案。2021年9月,湘西州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判定凤凰为民同济医院自2016年7月至2018年7月,以挂空床、延长住院天数、虚假用药等手段,骗取医保基金5690000元,判处医院原法人吴某某犯诈骗罪有期徒刑十五年,追缴违法所得,没收个人财产1000000元,对其他涉案人员吴某某、田某某等医师、护理、财务等共11人,均以诈骗罪分别予以刑事处罚。同时凤凰县法院对1名与此案相关的违法公职人员予以刑事处罚;县纪委监委对9名监管履职不到位公职人员进行党纪政纪处分。
      案例2河南省郑州市第六人民医院骗保案。2021年4月,河南省郑州市医保局根据实名举报线索调查,发现郑州市第六人民医院存在椎弓根螺钉使用手术记录与实际植入不符的问题,造成医保基金损失1741491.50元。依据有关规定,当地医保部门处理结果如下:1.取消该院骨科主任陈某某、骨结核科主任钱某某等责任人医保服务支付资格;2.自2021年4月28日零时起,中止该院骨科和骨结核科的医保基金结算;3.追回损失的医保基金,并处以5倍罚款;4.相关问题线索移交郑州市纪委监委派驻市卫健委纪检监察组、市公安局和市市场监管局等。随后,郑州市纪委监委派驻市卫健委纪检监察组对该院骨科主任陈某某、医学装备科科长雷某某予以立案审查(调查);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对该线索立案侦办;损失的医保基金1741491.50元已退回,五倍罚款8707457.50元已执行完毕。
      【简析】:两个案例中涉案人员违反了《九项准则》——严守诚信原则,不参与欺诈骗保”中“严禁诱导、协助他人冒名顶替或者虚假就医、购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串通他人虚开费用单据等手段骗取、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规定,并且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03依据规范行医,不实施过度诊疗
      案例12021年3月2日,河北省医疗保障局监控稽核中心通报赵某等3名医师过量开药典型案件。河北省医保局通过大数据分析系统筛查和现场稽查相结合的方式,发现:1.某公立医院医师赵某,一年内为133名患者开改善中枢神经损伤药物6725盒,其中为19名患者超开1617盒。2.某公立医院医师丁某,2020年1-8月先后为患者王某开出抗癌辅助药物202盒,其中超正常使用剂量开出108盒;一年内先后为患者吴某开提高免疫力药物260盒,超开114盒。3.省直某门诊部医师李某,2020年1-10月先后为患者范某开出抗癌药物18盒,其中超正常使用剂量开出7盒。依据有关规定,当地医保部门处理结果如下:1.暂停赵某、丁某省医保处方权3个月,分别扣年度考核10分,扣李某年度考核5分;2.追回违规使用的医保基金;3.责令涉事医院认真整改问题,完善内部制度。
      案例22021年5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医保局调查,发现钦州某中医院在2020年1月至2021年4月期间存在串换项目收费、过度检查、过度治疗等问题,涉及医保基金1995547.80元。经调查发现,以上违规问题的发生,主要是该院针灸科一区、推拿科二区医护人员医保法规观念淡薄、病人管理混乱所致,特别是针灸科一区医师张某、赵某和推拿科二区钟某某、韩某某等11人,没有认真履行医师职责。依据有关规定,当地医保部门处理结果如下:1.暂停该院针灸科一区医师张某、赵某和推拿科二区钟某某、韩某某等11人3个月的医保服务支付资格;2.暂停该院针灸科一区、推拿科二区3个月的医保基金结算;3.追回违规使用的医保基金;4.将该院违规问题线索向市纪委监委移送等。
      【简析】:以上涉案人员严重违反了“九项准则——依据规范行医,不实施过度诊疗”中“严禁以单纯增加医疗机构收入或谋取私利为目的过度治疗和过度检查,给患者增加不必要的风险和费用负担”的规定,同时违反了医保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04遵守工作规程,不违规接受捐赠
      案例:2021年12月,“江苏市场监管”微信公众号发布信息显示,南通市松达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通过赠送医用干式胶片给医院的形式贿赂如皋市人民医院。被罚款5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199.28万元,罚没款合计249.28万元。
      【简析】:案例中,当事人通过赠送医用干式胶片给医院的形式贿赂该院,谋取到销售医用干式胶片的交易机会和竞争优势,侵害了患者和其他竞争对手的合法权益。
      05恪守保密准则,不泄露患者隐私
      案例: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工作人员韩某利用其工作便利,进入他人账户窃取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每月更新的全市新生婴儿信息(每月约1万余条),并出售给黄浦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工作人员张某某,再由张某某转卖给被告人范某某。直至案发,韩某、张某某、范某某非法获取新生婴儿信息共计30万余条。
      范某某通过李某向王某某、黄某出售上海新生婴儿信息共计25万余条。吴某某从王某某经营管理的公司内秘密窃取7万余条上海新生婴儿信息。龚某某通过微信、QQ等联系方式,向吴某某出售新生婴儿信息8千余条,另分别向孙某某、夏某某二人出售新生儿信息共计7千余条。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韩某等8人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批准逮捕,并提起公诉。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分别判处韩某等8人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两年三个月不等。
      【简析】:案例中涉案人员违反了“九项准则——恪守保密准则,不泄露患者隐私”中“严禁违规收集、使用、加工、传输、透露、买卖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所提供的个人资料、产生的医疗信息”。
      06服从诊疗需要,不牟利转介患者
      案例1成都市郫都区第二人民医院急诊科主任张某某违反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规定,向四川某私立医院介绍患者并收取“感谢费”问题。2018年,四川某私立医院业务员陈某请托张某某向该医院介绍患者,并表示向张某某支付转诊病人医疗费用的20%作为“感谢费”。2019年至2020年,张某某先后2次将区第二人民医院病人介绍给该私立医院,并收取“感谢费”5300元,违反医疗机构相关纪律规定,损害职业形象。2022年4月,张某某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并收缴其违纪所得。
      案例22022年9月至11月,乐清市第二人民医院急诊外科医生邵某、倪某在上班坐诊期间,多次违规推荐患者到某外科诊所治疗,并分别收取他人提供的“感谢费”3672元和2390元。2023年1月,邵某受到政务记过处分,倪某受到政务警告处分。
      案例32006年2月至2010年4月,宋某某利用担任禹州市第二人民医院急救站副站长职务之便,违规向郑州惠安手外科医院、郑州中原创伤手外科医院转送病人,收取好处费共计164万元。2011年12月,禹州市人民法院判处宋某某有期徒刑13年。2013年12月,禹州市卫生局给予宋某某开除公职处分。
      【简析】:案例涉案人员违反了“九项准则——服从诊疗需要,不牟利转介患者”中“除因需要在医联体内正常转诊外,严禁以谋取个人利益为目的,经由网上或线下途径介绍、引导患者到指定医疗机构就诊”。暴露出医务工作人员法纪意识淡薄,有章不循、有规不依,医院在教育管理本单位党员干部失之于宽、失之于松、失之于软。同时,也反映出行业主管部门在“管行业必须管行风”上存在薄弱环节,监管上还存在漏洞盲区。
      07维护诊疗秩序,不破坏就医公平
      案例:2022年8月,江苏省纪委监委会同卫生健康、公安、检察、法院等部门组建专案组,对南京市内医院“号贩子”倒号问题开展专项整治。专案组在3个月时间里,发现4个“号贩子”团伙长期借助非法软件大肆抢号、找医疗人员临时加号的方式囤积号源并加价倒卖,年获利达百万元,严重扰乱医疗秩序。经查,发现一批医院内部工作人员帮助“号贩子”办理临时加号、住院手续等服务并收取好处。目前,当地已抓获违法犯罪“号贩子”团伙涉案嫌疑人40名;已有19名医院工作人员因存在“医贩勾结”腐败问题,已被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接受审查调查。
       【简析】:案例涉案人员违反了“九项准则——维护诊疗秩序,不破坏就医公平”中“严禁利用号源医疗资源诊疗安排收受好处、损公肥私”。
      08共建和谐关系,不收受患方“红包”
      案例:李某某,中共党员,某市医院主任医师。于2021年3月22日值夜班时,收受患者手机微信转账“红包”2000元人民币,违反了《全国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和党的廉洁纪律。鉴于李某某积极配合审查工作,真诚悔过,主动归还“红包”,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李某某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简析】:案例涉案人员违反了“九项准则——共建和谐关系,不收受患方“红包””中“严禁收受患者礼金”。
      09恪守交往底线,不收受企业回扣
      案例:云南省曲靖市某医院产业部原党支部书记、副主任袁某某,因涉嫌非法收受他人贿赂1100余万元,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简析】:案例涉案人员违反了“九项准则——恪守交往底线,不收受企业回扣”中“严禁接受药品、医疗设备、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疗产品生产、经营企业或者经销人员以任何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